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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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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先后出现若干份数额相差较大的结算书,法院不宜简单地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为工程造价的依据,应重点审查该结算书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不能以一方当事人出具的结算书上没有经过对方盖章确认而认定工程没有完成结算,应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以送审价为准”。
作者 刘利红
出处 《特区法坛》 2015年第12期52-54,共3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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