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种子纠纷是随着种子商品化而形成的。在近些年,桦甸市种子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自2002年起,虽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得到规范、种子质量大幅度提高,但种子纠纷案件发生却有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是广大农民法律观念的增强,维权意识也有所提高;二是农民对种子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但要求质量好,而且要求综合性也要完美;三是部分农民对种子质量问题引起的减产与其他因素引起的减产界定不清。为此,笔者根据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就种子纠纷处理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供参考。
出处
《吉林农业》
2016年第1期72-72,共1页
AGRICULTURE OF JI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