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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品溢缺核算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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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商业企业商品发生溢余、损耗、短缺报经批准处理的核算;现行《国营商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商品定额损耗和经专门批准的商品超定额损耗,作为企业商品流通费(增:费用,减:待处理损失),商品溢余属于企业收益(增:财产溢余,减:待处理收益)。在实际工作和教学中,不少人对制度的规定不理解,提出为什么不把商品溢余作冲减费用处理?应该说,上述帐务处理方法是合理的,符合费用管理要求。
作者 张仰光
出处 《武汉财会》 1989年第3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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