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北党风》(1988年第12期)以《小煤矿里的大贪污犯》为题,揭露了“阳新县枫林镇下冲煤矿原党支部书记、矿长刘时德因贪污被开除出党,同时被押上了审判台,无情的党纪、法纪对一个大贪污犯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大快人心。这个大贪污犯在当一矿之长的“短短一年时间内,贪污数额达33000余元。”“乱开支36545元,给煤矿带来亏损28408元,负债76628元。”使“这个开采条件好,投资成本低,资源丰富,运输方便,仅仅上马5年的小煤矿被迫倒闭”! 这个大贪污犯如此祸矿殃民,令人发指! 这个“小煤矿里的大贪污犯”从何而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