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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有些条文应·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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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人员由于履行会计职责,实行会计监督,往往受到单位行政领导人的打击报复。我带着这个问题反复学习《会计法》,想从《会计法》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可是,越学越觉得《会计法》中有些条文,有修正和完善的必要。一、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同题。《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面对实际,能不能监督得了?可以说,单位行政领导人监督会计人员好办,会计人员要监督单位行政领导人就太难了。得罪了他会想尽一切办法对你打击报复,强制使你的职权服从他的特权。现在,对会计人员实行聘任制,不如领导人的意。
作者 陈昭仁
出处 《武汉财会》 1990年第3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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