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我们在财务大检查中,发现对违纪款项的会计处理很不统一。现行会计制度、法规对违纪款项的会计处理也未做具体规定,企业无所适从,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点看法。我们认为,对违纪款项的会计处理,应严格区分自查和被查的界限。按照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文件的规定:“凡属自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在如数补交违纪款项后,财务部分可以照提留利或分成;税收、物价部门可以免予罚款。凡属被查出来的问题,除没收其全部违纪收入外,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罚款和处分。”根据这一原则,对违纪款项应区别情况进行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