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营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发放工资和生活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90)财工字第26号和(90)财会字第6号文的精神,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发放工资和生活费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规定: 在治理整顿期间,发给企业停工待工人员的工资和生活费,应通过“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科目核算,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解决。①由企业留用利润或其他专用基金开支的。借(减):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贷(增):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②由主管部门用集中留利和机动财力或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的。企业在收到拨款时,借(增):银行存款;贷(增):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
出处
《武汉财会》
1990年第5期42-43,49,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