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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污分子发奖岂非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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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我们对一乡镇企业——某磷肥厂进行审计,发现一桩怪事,该厂竟为贪污犯蔡某兑现奖金3300元。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89年5月,该磷肥厂供销员蔡某从某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购进氯化胺110吨,每吨单价382元,计款42,020元,蔡某当时谎报单价为420元,厂财务科则按此价汇去货款46,200元,蔡某为了贪污这一笔差价款4,180元,将生资站开出的真实发货票销毁,改用一张商业统一零售发货票。自填单价420元交财务科报销,将4,180元的差价款中饱私囊。蔡某的所作所为不但未受到任何怀疑和查处,反而作为该厂购进原材料氯化胺的“有功之臣”给予3300元的重奖。
作者 邓鸿 金记柱
机构地区 黄梅县审计局
出处 《武汉财会》 1990年第6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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