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80年11月28日起,福州市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全面实行待业保险制度。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由集体企业按照在册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总数,每人每月缴纳4元待业保险金,由单位统一缴纳,列入成本费用开支。企业职工每人每月在发放工资时缴纳2元待业保险金,由单位代扣。至退休从未享受过待业保险的职工,可退还个人所缴纳的待业保险金。享受待业保险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包括:经批准宣告破产和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清算、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并转关停暂时待业的职工;企业因经营性亏损暂时停产停发工资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终止、解除合同的合同制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