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83年流动资金统一由银行管理后,财政基本上不再向企业拨入流动资金。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应从每年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出一部分,作为自有流动资金。由于这一政策本身不具备刚性,各企业留利水平很不平衡,企业实际留用水平较低,因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例逐年下降。 1983年国务院[国发100号]文件规定:老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应主要从企业的自留利润中补充。有关制度还规定,企业自有资金应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例,工业企业不低于70%,物资企业不低于20%,商业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不低于60%,并且每年按税后留利的10—15%或生产发展基金的30%,补充自有资金。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