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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罚款收入财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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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507号《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发布实施后,一些单位询问并要求明确细则中的第十二条“所罚费款应一律上交财政”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对此,交通部、财政部以(91)交财字109号文规定: ①各单位要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罚款收入的管理,做好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②车购费罚款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市政)厅、局、委统一汇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具体解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市政)厅、局,委与财政厅、局商定。③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制定的车购费征收月报表中“征收合计”数不再包含“罚款收入”一项,因此该表第十二行“罚款收入”栏相应取消。
出处 《武汉财会》 1991年第5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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