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以(91)财会字第12号文对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物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并自1991年4月1日起执行。现摘登如下: 一、国营商业、外贸、物资企业专项削价的积压商品、物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销售的,按实际处理商品的销售额归还银行贷款,井将其实际销售价与原进价的差额,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待处理削价损失挂帐。 1.国营商业企业,记:增: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减:商品削价损失——专项削价损失(如企业无此科目应增设)。 2.国营外贸企业应在“内销”科目下设置“专项削价商品内销”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