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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四局发文通告——在全市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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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的文件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和广告专用发票制度。为此,武汉市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曾联合制发[1990]106号文件,并已向广告经营单位核发广告业务员证和广告业专用发票。为了切实执行这两个制度,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广告经营单位的业务人员对外承接广告业务时,必须向广告客户出示广告业务员证,并开具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广告业务员证为褐色封面,规格10.1×7.1(厘米),内页贴广告业务员照片并加盖市工商局钢质骑缝章和单位公章。“广告业专用发票”上加盖标注有广告经营证(照)号码的“广告收费专用章”。其它发票和收据不得用于广告经营收费。
出处 《武汉财会》 1991年第6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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