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纳税检查中对纳税人以前年度偷、漏税行为的追溯,要不要划分一个明确的期限?其追溯期限应以多少年为宜?这一问题,从理论上讲似乎早已解决。因为每一项税收政策法规颁布后即生效执行,执行过程中所有的与政策法规不符的偷漏税行为均可追溯到底(即追溯到政策法规生效之日)。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行通。如利改税以来的多数政策法规执行至今,遇到的偷、漏税行为要追溯到一九八三年显然很难办到。因此,较长时间以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偷漏税行为既有追溯一二年的,也有追溯三五年的;既有因人为情况而确定追溯年限的,又有因纳税人实际补税能力不足而商定追溯年限的。虽然都没有超出追溯时效范圈,但由于追溯年限不统一,追溯期有长有短,容易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负作用。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1年第8期22-2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