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到一些单位参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验收,发现有将自制的原始凭证——“借款单”替代会计记帐凭证使用的情况。众所周知,原始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而记帐凭证则是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照经济性质、运用会计科目编制的、用以记帐的依据。两者不能混淆,等同起来。借款单是本单位职工借款的收据,虽然有的单位印制的借款单与记帐凭证的格式基本相似,有会计科目的名称、方向和金额等,但这也不符合原始凭证必须附在有关记帐凭证后面作为附件,以便保管查阅的规定。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1年第9期42-42,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