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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乱罚款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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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当前乱罚款的表现形式 1.实施罚款项目依据乱。目前,几乎各级行政机关均有行政罚款的设定权,甚至有些县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区域利益,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将罚款收入据为部门所有,有的行政机关在解释或执行法定项目依据时,超越法定处罚幅度,增设处罚种类,改变处罚适用范围,等等,破坏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2.以收代罚泛滥成灾。企图逃避财政监督管理,截留收入,使预算内的资金大量流失。 3.凭借行政执法权,乱设关卡,滥定罚款种类、标准。
作者 张闰生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1年第10期10-10,15,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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