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西桂林地区1983年恢复开征农林特产税,1990年征收农林特产税2100万元,超过农业税收入300万元,成效显著,令人瞩目。其成功的经验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把农林特产税打入财政收入包干基数,将征收收入的62.5%列入预算,5%上缴自治区财政,10%作为农林特产周转金,15%作为征收经费,17.5%作为附加,主要用于修桥补路。这种分配体制大头是预算包干收入,使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各级财政支出,激发了县、乡。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1年第12期23-23,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