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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地区农林特产税征管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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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桂林地区1983年恢复开征农林特产税,1990年征收农林特产税2100万元,超过农业税收入300万元,成效显著,令人瞩目。其成功的经验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把农林特产税打入财政收入包干基数,将征收收入的62.5%列入预算,5%上缴自治区财政,10%作为农林特产周转金,15%作为征收经费,17.5%作为附加,主要用于修桥补路。这种分配体制大头是预算包干收入,使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各级财政支出,激发了县、乡。
作者 刘春明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1年第12期23-23,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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