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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商业、外贸、物资等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物资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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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以(91)财会字第12号文印发了《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物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现摘录如下: 1.国营商业、外贸、物资企业专项削价的积压商品、物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销售的,按实际处理商品的销售额归还银行贷款,并将其实际销售价与原进价的差额,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待处理削价损失挂帐。①国营商业企业,增: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减:商品削价损失——专项削价损失。②国营外贸企业应在“内销”科目下设“专项削价商品内销”专户,除核算专项削价商品的销售收入、进价外,还应单设“专项削价损失”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1年第12期36-37,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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