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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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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以(91)财工字第398号文印发了《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现摘录如下: 1.对有技术开发任务和消化能力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铁道、交通、邮电、民航所属工业企业。在保证完成财政上交(或不增加弥补亏损指标)任务的基础上,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按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 2.对承担国家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任务较重、经济效益较好、又有消化能力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在确保完成财政上交(或不增加弥补亏损指标)任务的前提下,按企业隶属关系。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1年第12期37-37,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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