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出商品按其办理托收手续的情况,可分为:未办妥托收手续的发出商品、已办理托收手续的发出商品和被购买单位拒绝承付的发出商品。对这三种情况的会计核算方法,财政部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工业企业对发出商品并未按规定的方法核算,而是钻“发出商品”核算的空子,任意扩大“发出商品”核算范围,使“发出商品”资金出现了不正常现象,造成偷漏国家税收,使定额流动资金产生虚假性等不良后果。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2年第1期10-11,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