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1986年颁发的《财政支农周转金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箅办法”)我们在执行中感到有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核算办法规定,收取的周转金占用费,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收方,即,收:其他收入,收: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在实际工作中,核算的周转金有本级周转金、借入周转金、借入其他资金三部分。收取的周转金占用费也应根据周转金的权属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核算中,这三部分占用费的收取、付出均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而“借入周转金、借入其他资金”的占用费实际上是代收款,待交给上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只是暂存在帐户上,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显然是不妥当的。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2年第1期25-2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