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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收回“以货抵债”物资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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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清理清收债务的过程中,有的单位以货物抵偿债务,而收回抵债物资的单位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笔者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帐务处理谈谈拙见。第一种情况是,清理收回本企业可以直接使用,或经过加工、改制后可以使用的物资,通过整理验收入库或直接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后的核算: (一)已作“发出商品”记帐的,这时帐务处理为:借: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专项物资,贷:发出商品——××单位代垫运杂费、销售——××产品。因为此类经济业务的往来,是按销售价格结算,(即使有降价或报损,也只能作减少收入或增加“三包损失”等处理)同时也包含有发出商品中的代垫运费项目,这种经济业务一经法定手续确认,则标志着销售的成立,此时,一方面要通过“销售”科目。
作者 刘兆祥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2年第2期16-17,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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