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的税务罚款一般可分为四类:①税收征管罚教。这是对不按期、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登记和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②偷税抗税罚款。③漏欠税滞纳金。④发票管理罚款。前三类统称“税收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通过税收渠道直接上缴金库,不属财政部门征收管理的罚没收入;第四类罚款——发票管理罚款,《办法》中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罚款应属于财政部门征收管理的范畴。目前,在税务罚款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税收法制不完善。在税务罚款实践中,问题较大的是偷税抗税罚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条例》对纳税人的偷抗税行为处以其所偷抗税款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有上限无下限,弹性太大。税务执法人员在决定罚款倍数时,往往受外部干扰,给以权谋私、罚人情教提供了条件,使偷抗税罚款政策难以公正执行,给“以法治税”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我国,纳税人偷抗税现象很普遍。而在税务执法时,对检查出的偷抗税行为所处的罚款却甚轻微,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2年第4期23-2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