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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反偷漏税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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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参与检查了通山县五家商业企业,其偷漏税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批发经营为名,逃避零售税。某企业去年元至十月完成商品销售额207万元,其中零售额42万元,合计应缴营业税30270元,该店却按批发申报纳税16570元,偷漏零售及批发营业税13700元。二是将费用列入成本,减少毛利,逃避批发税。某企业将运杂费、保管费、奖金等11万余元列作销售成本,将毛利变为毛亏,偷税1.1万余元。三是隐瞒收入,逃避营业税。有家企业一次串销焦炭收入14.9万元。
作者 孙钦开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2年第7期17-17,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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