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各类会计制度及会计教材,对有价证券的帐务处理是这样规定的:购买时,借(增):有价证券,贷(减):专项存款;收回本金时,借(增):专项存款,贷(减):有价证券;收到利息时,借(增):专项存款,贷(增):应交税金(债券利息收入中应纳税金部分),贷(增):专用基金(利息收入中应留给单位的部分)。“有价证券”科目按所购买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上述帐务处理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商榷。1、没有明确有价证券所占用的专用基金种类。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单位必须用自有资金(主要是专用基金)购买有价证券,但其帐务处理办法未涉及专用基金的增减变化,从帐务处理程序中,也看不出有价证券所占用的专用基金种类。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2年第7期36-37,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