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形资产,是指有偿取得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而能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创利的某种权利或特权(虚拟资产)。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1)有偿取得;(2)没有实体的资产;(3)具有超过同行企业收益能力的资产价值。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商誉等。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不承认无形资产的商品性质,严重挫伤了科研和生产单位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为了鼓励单位或个人积极发明新技术,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随着改革开放和科学技术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之间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活动越来越多,这就客观上要求对无形资产进行单独的核算与管理。有鉴于此,我国1989年重新修订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将无形资产列为核算内容,并对其具体的核算方法作了规定,这无疑是一大改革。但是,现行的无形资产核算方法还可进一步完善。为此,本文主要就企业自创专利、专有技术和商誉的计价,无形资产摊销等问题,提出几点个人看法。一、关于自创专利。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2年第10期7-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