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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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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以来,我国在浙江、新疆、辽宁和武汉、青岛、天津、重庆、大连、沈阳等九省市扩大实行分税制试点,即按照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分工和调动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将各种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三大类。实行分税制,不仅对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打下了基础,也为地方财政摆脱困境开辟了前景。为此,笔者建议: 一、实行机构分设建立地方税局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一套机构,各税统管,混合征收,这远远不能适应分税制改革的需要。实行分税制后,规范地方税管理首要的问题便是机构分设,即分别建立地方税局和中央税局。中央税和中央。
作者 范焕章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2年第11期20-2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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