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减免税管理体制,规定了大约三种减免税的形式:一是固定的普遍的减免;二是财政补贴性减免;三是经济调节性的减免。当前,在这三种形式的减免税中,财政补贴性减免已越来越成为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否定因素。所谓财政补贴性减免,一般是指纳税人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以及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动而造成的纳税困难,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调查核定,并报经批准后而给予的定期或核定数额的减免。在过去单一的产品经济条件下,这种减免具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3年第3期36-3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