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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特产税税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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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国发[1993]14号文决定:①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仍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由10%降为8%,其中水珍品收入由15%降为8%;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由15%降为12%,果用瓜收入由10%降为8%;原木收入由8%降为7%,对国有林区的森工企业,凡有上交计划木材和利润任务的,仍暂缓征收。其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应税品种的税率。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3年第6期59-5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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