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调帐原则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国营商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3年第7期32-37,共6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