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营业收入确认(实现)的基本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章第45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第46条又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营业收入确认(实现)的两条基本原则:①从确认时间上,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的商品物权已经转移,劳务已经提供,即使没有收到价款,但取得了收取价款的权力,也作收入实现。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3年第9期35-3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