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有关规定,原始凭证应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章。但在全国统一使用的发票上,没有留出有关人员签章的位置,以致一些经办人、审批人签章时,纵横颠倒,使发票的内容难以辨认,当出现差错时,不易划分责任。鉴于此,笔者建议,对不需附验收证明的发票(一般为通用发票),有关部门在印制时应设置审签意见的位置。即把现行发票向右边加长约五厘米,并由上至下依次印上经办人、稽核人和领导审批等字样。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3年第9期37-37,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