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加坡,国库券和政府公债的发行是由国家金融局承办的。国家金融局代表政府从事发行管理国库券和政府公债的法律依据是1982年公布的《地方国库券法》和1992年公布的《政府债券法》。国库券和政府公债的具体发行办法,由国家货币金融局制定。1、发行国库券和政府公债的程序:新加坡的国库券和政府公债的发行由财政部长提出,经议会批准,由总统发布命令,由国家金融局承办。政府可根据需要举债,举债数额由议会审批,1966年议会规定政府举债的最高限额为3000万新元,到1992年最高限额达到1000亿新元。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3年第10期45-4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