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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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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文教事业(以下简称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含〉以上)。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3年第10期50-53,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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