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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以第十三号主席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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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出处 《财会月刊》 1994年第1期4-7,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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