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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不该败诉的纳税争议案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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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县望家乡财政所在1992年10月开展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核定该乡村民李某1992年元月至10月应交木炭特产税112元(折合原木计税),在10月30日前交清此款。李某逾期未交,11月8日,乡财政所以“望财农税限字8号”发出《限期交款通知书》,限定李某于11月15日前交清税款112元。李某逾期仍未缴纳。
作者 龙锐
出处 《财会月刊》 1994年第1期39-3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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