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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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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搞好清产核资工作,财政部以(93)财会字第80号文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出处 《财会月刊》 1994年第1期56-57,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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