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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4年2月28日发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
出处 《财会月刊》 1994年第4期60-62,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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