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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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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劳改。
出处 《财会月刊》 1994年第7期11-11,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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