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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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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单位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实际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价值总量进行重新核实”,现对有关核实国有资金的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核实国有资金和核销有关损失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 2.
出处 《财会月刊》 1994年第7期43-43,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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