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3月26日,全总财务部以(工财字)[1994]9号文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工会经费仍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交的通知》。通知说,据一些省市工会反映,《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同条第二款又规定,“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上述规定,与《工会法》
出处
《财会月刊》
1994年第8期30-3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