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对非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首先是弥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规定的滞纳金和罚款;其次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是提取法定公积金;四是提取公益金;五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按这种顺序分配,形式上将企业自身利益放在首位。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分配又轻视了投资者的利益,未能形成投资者的获利要求给企业造成的紧迫感。弥补企业没收财物、支付滞纳金。
出处
《财会月刊》
1994年第10期32-3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