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文件 民优函[1994]212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规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关于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出处 《财会月刊》 1994年第11期62-62,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