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收款”结算办法规定: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款,银行不必验证交易合同或运输回单等任何证件,付款银行将“委托收款”凭证送交付款单位后,在三天内如不提出拒付,则由银行主动从付款单位帐户将款汇给收款单位。不久前,我市不少单位收到“河南长垣县城镇轻工制品二厂”由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收取所谓“标牌”货款,托收凭证附有发票和邮局包裹单,证明货已发出。事实上各单位均未向该单位订购,也未收到这项货物。若付款单位内部管理不严,对托收款项审验稍有疏忽,一旦货款经银行划出,即“有去无回”。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第1期29-2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