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 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①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②《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第1期50-5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