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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企业国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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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条文中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统一税率,公平税负。
作者 孙立新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第2期15-1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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