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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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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1995年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是:各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或市、县,下同),各部门(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办、局及直属公司或银行等,下同)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军队、武警”)等所属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举办的境外企业、机构等同时纳入清产核资的范围。 其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第3期45-47,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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