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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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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在1995年全面完成全国范围内的清产核资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产核资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查资产和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国家资本金的工作。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第3期47-50,54,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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