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为了在清产核资中认真做好资产价值重估工作,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真实核算,逐步增强国有企业发展后劲,根据《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资产价值重估”是指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即物价指数法、国家定价法、重置成本法及汇率变动法),依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对企业。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第3期51-53,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