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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会字[1995]8号文件——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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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在“八五”期间实行所得税“财政返还”办法的企业,应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财政返还的所得税”科目。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第4期57-5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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